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柯改林的自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擅自建设,构成违法建筑;城管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原 告的权力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属于具体行*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城管局在做出通知时,并未保障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起诉等权利,亦未进行事实的 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决定,而直接依据其做出的(2014)122号《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的内容,对原告房屋强行拆除,致原告所建房屋灭失, 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被告未听取当事人意见,且未告知原告柯改林基本的陈述、听证、申辩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确认该具体行*行为违法。
3、家具部分;
一、饱食或空腹不宜洗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