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被告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原告为获得在沪购房资格而委托被告以虚假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对以真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购房需求者而言实属不公,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在此情形下,若因合同无效而产生损失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原告起诉请求:
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通过